2015-09-18 08:11:25 | 文章来源:
核心提示:电子单证应符合相应的流程,并符合追溯的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在每一环节对危险品货物进行特别谨慎的处理和照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国际危规》中列出的危险品都适合集装箱海上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中的A类物质就不适合海运;对有机过氧化物中的B、C、D、E、F类物质,须在温度控制之下运输。同时,现代化工行业快速发展,每年有大量新化工产品与衍生产品问世。其中部分新产品具有不同的危险特性,但还没有被及时收入《国际危规》。
班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熟悉和掌握危险品运输的知识、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操作规程,规范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而不是去帮助客户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当然,可以建议客户按照正规渠道,去鉴定他们货物的属性。
托运人必须确定其托运货物的性质,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存在疑虑时,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性质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技术说明书(MSDS)、化学物理性质、分子式、序列号(美国化学文摘社化学品登记序列号)等。同时,向托运人重申法律要求托运人的责任和绝对告知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对应还没有被收录进国际、国内危规中的货物呢?当客户拿出有关鉴定证明,船公司首先应进行风险规避和控制,根据《SO-LAS公约》第VII章A部分第1条对危险品的定义,凡是符合该定义的货物就是危险品。同时,比照国际和国内危规中类似货物的章节进行仔细核对。特别注意查看鉴定证明中和产品技术说明书中,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是不是有特别的照顾要求,以及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有没有针对性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还需要注意的是,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作为接纳订舱的参考依据,但应该作谨慎处理,前提是鉴定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中提出的注意事项和建议应当作为该货物运输的最低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同时,应对该货物的成分组成等参照《国际危规》中的有关单项货物进行比对和核对。
为安全起见,对客户的相关化学品的运输申请,其中有特别注意事项和要求的,应该参照危险品货物“未列名通用条目”相对应的物质来对待,并在运输过程中按相关的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要求进行管理。
在接洽订单时,向托运人阐述相关法规以及违规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友情的提示,或许可以减少因疏忽而造成的麻烦,也可以起到对瞒报行为的一定震慑作用。对于承运人,如果有怀疑,最简单和可靠的办法就是再核查一次。只有具备了预防风险的严肃态度后,才能察觉并避免诸多潜在危险。
对承运人的管理建议
从业人员对《国际危规》和其他国际海事组织的出版物必须有坚实的认识。
熟悉相关规定,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7);《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19981);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标准号IT672-2006)《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等,并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配载和船舶载运、保管等操作。
加强与海事部门以及监管货物出口申报的海关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错误申报的集装箱内物品。
为客户和承包商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培训从业人员,考查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知识和能力,同时确保使用的是《国际危规》的最新版本。
对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托运人的操作建议
确保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完好,即箱子的适货;确保承运船舶适航和具备装载相应的资质,即船舶的适航和适装;
确保所有危险品货物的包装都标示了货物的“正确的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IMO等级标签,或者副危险性标签、对环境有害物质的标记和联合国定型标记;
确保承运危险品的集装箱已经按照《国际危规》进行了标示和标记;
确保箱子内所有货物包装的安全、不相容货物间的适当隔离根据《国际危规》装载,并符合适当分布及其与其他货物的相容性;
不能超出集装箱的安全负荷,留出相应和适量的空间,并注明单位装载总质量;
对于拼箱货物,每一种危险品均应当告知和申报,并将危险货物放在近门位置,或者在箱内容易获取的位置;
向水路承运人提供正确和适当的危险货物申明,向陆路承运人提供书面的警示预告,从生产商处获取危险货物的产品技术说明书(MSDS)和紧急处理的建议;
危险货物申报单必须由生产或移交货物的每一个人签字;
电子单证应符合相应的流程,并符合追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