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4 08:55:00 | 文章来源:
核心提示: 集装箱运输收费现状 1.集装箱运输产业链基本情况。进出口集装箱运输涉及业务环节较为繁复,涉及货主、货代、车队、堆场、港口等众多主体。从统计资料看,目前本市国际货运
集装箱运输收费现状
1.集装箱运输产业链基本情况。进出口集装箱运输涉及业务环节较为繁复,涉及货主、货代、车队、堆场、港口等众多主体。从统计资料看,目前本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行业协会共有会员单位531家,集装箱运输企业共有2 245家,堆场89家(加上非正规堆场数量约为156个),国际船舶运输企业65家。本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货运企业2 245家,共拥有集卡53 438辆,其中挂车26 618辆,牵引车头26 568辆,单车253辆。其中无车企业共581家,约占企业总数的25.9%,拥有5辆以下的企业共551家,占比约为24.5%。
2.集装箱运输收费存在的问题。集装箱运输各主体彼此间业务关系复杂,货代、车队等行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很难和班轮公司、港区获得平等市场地位。业务流上,货方(或货代)向船方(或船代)订舱,船方的箱管部门通过箱管合同委托堆场对空箱进行管理,为了保障堆场的服务水平,船方通常会与多个堆场签订合同,从而使得堆场与船方的议价能力受到压制。货方与集卡车队之间签订的是包干运输合同,一旦堆场向集卡车队收取修箱费、污箱费等,车队很难从货方获得补偿。公平合同的缺乏和服务的不透明使得各主体在委托运输和受托运输的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如:运输链上的优势企业利用自身地位,向上下游企业转嫁相关收费;集卡、堆场等企业之间存在恶意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揽货,造成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受到破坏。针对集卡车队存在的低价揽货、恶意竞争的问题,市交通委通过《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对单箱单公里运输成本进行测算。通过成本价格发布,及时指导集装箱运输企业合理制定运价,对于以低于成本价格运输、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但集装箱运输链成本除在途运输成本部分外,还存在收费转嫁、隐性成本增加的问题:
①收费名目基本规范,费率有所上升。2011年为稳定集装箱运输市场,市建交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道路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其中清理取消了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包括燃油附加费和夜间操作费。但经观察发现,船公司、堆场虽未另行设立收费项目,但基于现有收费项目的费率有所上升,当前船方打单费、封志费(封箱费)的收费标准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远高于文件中提到的10元指导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曾于2012年建立“国际集装箱堆场、运输企业‘坏污箱’争议处置仲裁机制”。但堆场认定坏污箱的比例仍有所上升。究其原因,一方面,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目前堆场实行的政府指导价为主的经营模式,使得堆场的经营利润空间受到限制。企业迫于成本压力和追逐利益的双重驱使,会设法增加收费收入。另一方面,包干运价的运输方式极大削弱了车队在物流链中的市场地位,经营成本风险转移困难,不能发挥货主对船公司、堆场的制衡作用,即使存在对车队的不合理收费,也很难改变。
②堆场空箱不足,增加集卡隐性成本。4月以来,集卡运输企业陆续反映到堆场提不到空箱,有时司机等一夜没有提到箱,还要在早上赶往另一个堆场,由此会产生燃油消耗、疲劳驾驶、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多种问题。堆场反映,空箱不足主要是因为船公司之间舱位共享,由此造成随船的空箱减少。同时,船公司为了确保满舱,销售与实际箱数比例从1:1.6提高至1:1.4,客观上造成了空箱难提的现象。另一方面,原先空箱驳运主要依靠报废车辆,限制黄标车后,堆场的运力有所减少,以新车价格27万计算,扣除5%残值,按照8年进行折旧,每年成本在3.2万元左右,用其拉空箱成本过高,堆场业减少了拉空箱的自有车辆。
③费目结算待规范,影响增值税进项抵扣。集卡运输企业反映,如果上下游企业可以足额开具增值税票,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集装箱运输企业的税赋水平。但堆场方面,集卡进出堆场缴费后,只能拿到收据,集卡企业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另行兑换增值税发票,兑换期限通常为15~45天不等,由于“鞋底成本”等因素,导致集装箱企业无法全额兑换,增值税进项抵扣减少。通过观察,借助“上海市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和运价数据采集平台”和集装箱运输企业管理网络QQ群,共对47家样本企业中从事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的18家企业按季度采集进出口集装箱收费情况。通过一、二季度采集的数据来看,港区收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上海港国际集装箱通关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收费行为、结算方式较为规范。与之相较,集装箱运输企业对船公司、堆场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率的执行上存在争议。随着堆场经营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堆场规范的经营秩序,是当前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堆场收费跟踪工作机制,制定堆场经营行为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促成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1.工作保障。
①组织保障。为形成集装箱道路运输链相关收费跟踪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议依托《上海市堆场经营服务价格与成本监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堆场收费跟踪分析工作。由市交通委货运处牵头,监督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工作小组各成员职责分工、提供专项工作的经费保障、协调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初步建议:运管处负责监督贯彻价格公示工作;行业协会负责联络协调堆场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包括信息采集平台的开发、培训和指导企业填报信息。
②技术保障。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堆场经营性服务信息采集平台,通过该平台建立堆场企业电子档案,实现收费服务的网上登记,简化收费信息采集流程。
③监管措施。将经营者收费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处罚信息联动,增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手段。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堆场的宣贯工作,同时,市交通委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收费价格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予以查处。
④工作计划。启动阶段(1个月左右),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分会会员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工作的宣贯,指导企业制定业务操作细则及收费项目价格表,争取堆场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试点采集阶段(1~2个月左右),先期采取纸质报送收费规则、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由市交通委、行业协会等单位对报送信息的质量予以审查,并对收费项目名称、报送信息形式等进行统一规范;常规采集阶段,在建立完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的基础上,对集装箱堆场收费相关信息进行电子登记,实现工作流程的可追溯,便利被采集对象报送信息;公示阶段,在上述各阶段工作完善的基础上,通过行业协会对堆场收费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2.下阶段工作。为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参照《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上海市集装箱堆场服务价格与成本监测研究》,完善集装箱运输产业链成本监测范围。通过建立堆场生产经营信息统计制度,利用成本和价格监测信息,监测行业的经营情况,建立经营风险的预警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相关处罚措施,提高对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1.明确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
①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应增强自身管理。由于集装箱堆场的经营主业附加值较低,各堆场之间同业竞争十分激烈。在上下游产业间,受到船公司优势地位的挤压,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风险防控能力比较薄弱,习惯性的向下游转移经营成本。随着堆场经营市场化进程加快,需要堆场尽快转变经营理念,增强自身面向船公司的话语权。
②积极推广集装箱服务示范合同,推动行业向规范化发展。2012年5月1日起,在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中推广试行的“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阐明了集装箱运输过程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集装箱运输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中反映良好。应将该经验向堆场行业推广,由市交通委会同管理部门制定堆场与船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堆场与船方签订服务示范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费用向产业下游转嫁。
③通过堆场行业网格化管理,形成企业互助机制。现有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交流QQ群和网络管理平台,吸引了众多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加入,成为业内交流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宣贯最新政策的重要平台。堆场企业可参照此模式,建立堆场网格化管理机制,形成行业内互助的良好氛围,发布业内资讯、宣贯相关政策等。通过交流业务信息,反映行业突出问题,推动行业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2.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①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自身服务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开展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风控能力。
②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做好政企之间的联络员。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为主体,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对当前影响行业稳定发展的“坏污箱”认定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与相关企业、政府部门沟通,及时宣传相关政策,保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③建立市场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引导行业科学发展。行业协会可通过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成本动态监测等多种手段,建立市场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制定经营服务价格,推动堆场行业向正规化、规模化发展。
3.强化政府的行业监管作用。
①规范堆场收费行为,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对集装箱堆场收费项目、收费费率进行监测,并通过行业协会、公众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在不干扰市场作为定价主体的原则下,努力营造公正、透明的市场运行环境。借助RF卡在各堆场的安装普及,建立集装箱运量、作业峰谷时段等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②实施标准化改造,推动行业信息化进程。制定集装箱运输车辆、安全监控平台、堆场设施设备等相关技术标准,完善集装箱运输企业、堆场业户、港区等各方的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推进运输业务涉及单证的标准化,进而实现集装箱运输链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改造。在此基础之上,利用北斗卫星、RFID、移动终端等多种信息化手段,对部分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改造,向线上发展。
③针对违法行为,开展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来源:上海市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