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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02-16 13:53:10 |  文章来源:

核心提示:[摘要]: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的含义和业务范围,规定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分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强化了船舶检验对水上交通安

[摘要]: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这是我国首部船舶检验方面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的含义和业务范围,规定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分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强化了船舶检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明确了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的定位和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与发布要求,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并对自由贸易区登记船舶的入级检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的出台促进了我国船舶检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于提升船舶检验能力和船舶质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规定》,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据了解,船舶检验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船舶的安全、质量进行技术把关的重要环节,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目前我国船舶检验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原交通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规范。随着我国船舶制造业和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检验业务量成倍增长,相关国际海事公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交通运输部出台《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2015年,全国共有30个省级船检机构、262个分支机构,1个中国船级社及17个分社和31个海外办事处,经批准的国外船舶检验机构驻华验船公司机构22个。2015年全国船舶检验机构共有检验登记船舶253448艘,总吨位19887万,其中,国内航行船舶251074艘、总吨位16113万,国际航行船舶2374艘、总吨位37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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