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单位名称: TAIWA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简称 TILSCA)成立日期: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内政部核准日期: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准
单位名称: TAIWA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简称 TILSCA)
成立日期:
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内政部核准日期:
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核准字号:
台内社字第0920031865号
会员人数:
目前总计壹百壹拾人/社(含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会员型态:
海、空货运承揽、报关、运输仓储、电脑资讯、港务局、学术业界、工商团体..等等。
成立宗旨:
本会以集合从事国际物流有关之工商业界及学术团体人士,研究国际物流发展,增进共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及全球运筹发展为宗旨。
本会任务:
一、促进、保护及发展健全的陆、海空运与国际物流相结合之环境,提供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相关谘询。
二、协助政府推动利用台湾优势之港口、机场建立全球运筹中心。
三、发展、提升、促进我国为声誉卓著、可靠、高水准之地区及国际物流中心。
四、关於接受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及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
五、促进托运人与运送人或其他同盟组织及空运、海运、陆运机构及政府间之联系协调,共同研究改进发展对外贸易。
六、关於代表、保护及促进全体会员利益事项。
七、举(协)办各项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专业训练、研讨会、观摩与展览等相关活动。
八、参与国内外有关专业、学术、工商之团体或组织、促进全方交流。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国际物流暨供应链协会,英文名称为 Taiwa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简称 TILSCA。
第 二 条
本会以集合从事国际物流业有关之工商业界及学术机关团体人士,研究国际物流发展,增进共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及全球运筹发展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 促进、保护及发展健全的陆、海空运与国际物流相结合之环境,提供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相关谘询。
二、 协助政府推动利用台湾优势之港口、机场建立全球运筹中心。
三、 发展、提升、促进我国为声誉卓著、可靠、高水准之地区及国际物流中心。
四、 关於接受政府经济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建议事项。
五、 促进托运人与运送人或其他同盟组织及空运、海运、陆运机构及政府间之联系协调,共同研究改进发展对外贸易。
六、 关於代表、保护及促进全体会员利益事项。
七、 举(协)办各项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专业训练、研讨会、观摩与展览等相关活动。
八、 参与国内外有关专业、学术、工商之团体或组织、促进全方交流。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主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交通部、经济部、财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二 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各种:
一、 团体会员:凡工商业公、协会,公民营机构及团体,赞同本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会,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後,为团体会员,每一团体会员代表人为一位。
二、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之产、官、学者,并无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或在通缉中之个人,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後,为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或具有专门学识及经验之政府学者专家,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得聘请为本会之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任期一届一聘,并得连任之。
四、 赞助会员:凡团体或个人,一次捐助基金在新台币壹万元以上者,经理事会通过,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第 八 条 本会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为一票。但名誉会员、赞助会员无上述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凡本会会员欠缴会费逾六个月者应予停权,达一年以上者,经过通知,仍未缴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 十一 条 本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 担任本会所商请或指派之事务。
三、 按期缴纳会费,其办法由理事会令定之。
四、 协助推展本会会务。
第 十二 条 本会会员有自愿退会者,应具函申述理由,经理事会会通过後退会。凡本会会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视为退会:
一、 受禁治产获准禁治产宣告时。
二、 死亡後死亡宣告时。
三、 法人或团体解散或破产时。
第 三 章 组织与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行其职权。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 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 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 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 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 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
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 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八款与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七人,监事九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九人,候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 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 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 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 聘免工作人员。
五、 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 拟定各项章程及组织简则。
七、 其他经理事会通过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就常务理事中指定副理事长人选1~3位不等。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副理事长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同时副理事长人选,应由新任理事长指定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 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 审核年度决算。
三、 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 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 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 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 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 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後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代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 入会费:新台币壹千元。
二、 常年会费:个人会员为新台币贰千元;团体会员为新台币参千元整。
三、 (一)会员个人捐款。(二)会员、企业、团体及个人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业务收入及委托收益。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後,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意程经本会年月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内政部 年 月 日台内社字第 号函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