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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2014-09-24 17:34:48 | 中国大件运输物流网 文章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和2014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和2014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我部将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部领导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总结全国商务系统贯彻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研究贯彻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下一步工作;部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就贯彻座谈会精神、发展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和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介绍经验;专家和企业代表案例讲解;实地考察调研。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10月14日下午(周二)报到;15号全天会议;16号上午考察调研,下午返回。

  地点:河南省黄河迎宾馆(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号,花园路北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500米)。

  三、参会人员

  (一)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有关同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分管物流工作的处长,各2人。

  (三)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各1人;青岛、厦门、深圳(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分管物流工作的处长,各2人。

  (四)有关试点和参加座谈会城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苏州、唐山、潍坊、襄阳、东莞、金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各1人。

  (五)商务部研究院1人,企业代表4人。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请山东省、江西省、厦门市介绍贯彻座谈会精神、发展商贸物流的做法与成效,江苏省介绍贯彻座谈会精神、全省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经验做法,太原、郑州、长春市介绍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做法与成效,北京、上海、天津市和辽宁省

  围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政策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进行总结,时间各为15分钟。有关会议发言材料(不超过3000字)和PPT电子版,请于10月8日下班前报商务部。

  (二)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下属参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并于10月8日前统一报名。

  (三)本次会议交通费自理,10月14日14:00-10月16日14:00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我部负担。

  (四)会议期间请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联系人: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任宏伟 张祥

  电话:010-85093749(兼传真),85093794

  电子邮件:renhongwei@mofcom.gov.cn

  河南省黄河迎宾馆总机:0371-66778888

  附件:1.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11/20131104085845540.doc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报名表

  2.河南省黄河迎宾馆位置示意图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附件1:

  

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报名表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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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到达

返程

航班号和到达时间 车站、车次和时间 航班号和起飞时间 车站、车次和时间
                 
                 
                 
                 

备注

 

  请于10月8日前传真至商务部流通发展司:010-85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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